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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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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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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案情简介:2009年,杨某与女友柳某举办婚礼,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未办结婚登记。男方在举办婚礼前给女方送去2.88万元彩礼,一部分被女方用于购买电视、冰箱等生活用品作为嫁妆带到男方。双方共同生活3年多,并育有一子。2012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了非婚生子抚养问题。2013年,杨某诉请柳某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约彩礼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解除条件。故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②对于同居双方已举办婚礼,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甚至已生育子女情况,双方结婚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往往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非婚生子女抚养,此时判令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将带来实质上不公平。故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是可以排除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观可能性,二是经过长时间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共同生活,无返还必要。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确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也可拒绝返还。故本案对杨某诉请返还彩礼诉请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确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也可拒绝返还。
 
       案例索引:云南大理鹤庆法院(2013)鹤民一初字第154号“杨某与柳某返还彩礼纠纷案”,见《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应否返还》(张瑞),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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